商会与商会法

中国之有商业组织久矣,中国之有商会法则始于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1903)。本来,前者无待于后者,后者亦非必然产生于前者。国家制定章程以促进商业、振兴国本,这是19九世纪、20世纪之交国人面对时代挑战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为实现现代化而迈出的重要一步。如今,100年过去了,我们又重开商会法之讨论,这其中的况味值得仔细思量。本期以“商会与商会法”为主题,便是为此。

江平和陈晓军的文章由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讨论了中国商会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两位作者认为,商会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即自愿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基于这三项原则,作者对目前设立商会和行业协会过程中实行的“一地一业一会”的做法提出质疑,对要求所有这类社会团体都必须有“业务主管机关”的现行制度提出了批评。因为这些做法和要求无视市场经济的内在理路,压抑民间商业组织的成长,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者主张遵循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私法原则来构建我国的商会法律制度,使之更加贴近市场和社会。

1980年代以来出现的众多民间行业组织,处境艰难,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因此需要更大的活动空间,这一点是很多人的共识。然而,究竟什么样的管理体制最适合这些行业组织的发展,关于这一点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余晖博士认为,考诸现实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条件,适合中国行业组织的管理模式可能既不是公法的,也不是私法的,而应当是某种中间类型。循着这样的思路,作者考察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实践,提出了有关未来行业组织管理模式的若干建议。

从法律角度看,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都涉及不同层次的法律。在“行业协会立法”这篇文章里,黎军对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现状作了一个初步的梳理,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业协会立法的构想,这个构想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立法的具体框架。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立法工作都是重要的。然而立法者和法学家一样,都容易犯闭门造车的毛病。防止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张开眼睛看世界:不但看现实,而且看历史,不但看本土,而且看海外。本期“主题研讨”余下几篇文章都集中在这个方面。

高新军的文章报告了2005年5月间他参加的一次天津商会实地调查的结果。调查人员走访了天津市国际商会、天津市商会、天津服装商会和天津温州商会等行业组织,重点了解了该地商会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尽管这份报告主要是基于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若干交谈,但仍能带给我们一些有关社会现实的真实而生动的知识。接下来有三篇文章,一篇介绍了台湾地区工商会的组织和法律,另一篇讨论了德国经济界协会和商会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问题,最后一篇文章则介绍了近代中国工商同业公会的组织制度与治理结构。这些来自于不同方面的知识,加上人们对现实情况的了解,构成了我们构想中国商会制度和法律时不可或缺的智识背景。而所有这一切,其实都还只是开始阶段必须要做的功课。要成就真正适合中国社会的商会制度,人们不但要有正确的知识和对相关问题的透彻了解,而且要有洞察力、创造力以及智慧和勇气。

参加本期主题研讨的作者来自于不同专业领域,他们讨论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也各不相同。不过,有两点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大家关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工商业组织,而不只是狭义上的商会,甚至不只是纯粹民间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所有作者都谈到商会和行业协会同政府的关系,而且视之为未来商会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的确,在中国的特定背景下,讨论商会和商会法不能对政府的作用和角色轻描淡写,也不能把注意力仅仅放在所谓民间的工商业组织上面,否则就是脱离现实,眼界狭隘。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发展,我们甚至有必要把这里讨论的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去认识。

根据现行法规,上面讨论的工商业组织是被定义为所谓“社会团体”,并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来规范和管理的。关于社会团体即通常所谓社团,现有的研究似乎并不充分,这与近年来所谓民间社会研究的兴盛形成了一个多少有点奇怪的对照。社团研究不足的一个原因,是它包含了极不相同的类别,而且其中最正规最稳固的那些,无不具有浓重的官方色彩。当然,这不应当是我们轻乎进而放弃研究这类组织的正当理由。王绍光和何建宇认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席卷全球的“社团革命”,只是,已有的围绕“公民社会”的研究并没有为认识这一重要的社会发展提供恰当的概念工具。为了纠正这一偏向,他们运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搜集相关数据,试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当下中国社团发展的全景式描述。正如作者所言,这样一个全景式的描述,对于研究中国的社团革命仅仅是第一步。文章结尾处留下的许多问题,可以供后来者进一步思考。

无论按照法律定义还是学者们的一般看法,社团,以及属于社团的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都是所谓非营利组织。什么是非营利组织?为什么会有非营利组织?在一个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活动,而政府负责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里,非营利组织存在的根据是什么?它在向社会提供所需服务方面同企业和政府有什么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显然,这些问题不仅具有学术研究的价值,对于正在经历所谓社团革命和着手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中国来说,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也不言自明。张春霖博士的文章就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这篇文章和前一篇文章虽然都是在本期主题研讨之外,但却拓宽和加深了我们对本期主题的理解。

本期最末一篇论文涉及的问题与前面的迥然不同。它要处理的是公民个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行动方式和行动逻辑。作者透过对当事人不同救济途径的选择和运用,试图揭示出相关制度运作的逻辑和中国人的行为逻辑。

本期评论文章由高西庆先生撰写。他从去年出版的一本新书谈起,讨论了金融市场与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些问题。尽管作者并没有放手去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中的各种问题,但是关心现实问题的读者肯定能够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编者

20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