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界的会员团体

中国工商时报采访德国专家沈禾木

请您简要的谈谈您眼中的德国商会?它们在德国的经济生活中到底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德国的老百姓跟中国老百姓一样,不太了解商会做一些什么。但德国大部分老百姓知道,商会负责安排年轻人的职业培训并进行培训考试。如果随便在路上问一个人,是否去过当地商会,他很可能会说:有一次,二十岁的时候,在商会通过了培训考试。职业培训是德国商会最明显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当然,经济界与商会的来往多,关系比较密切。企业老板或管理人员经常到商会来了解国内外贸易信息、得到税收、环保或新技术方面的咨询、参加企业管理培训、办产地证和各种进出口许可、申请危险品运输许可等。或者他们就来买各种博览会的优惠门票。

会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企业家每年最少四次来到商会参加会议。他们对本地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很大!代表大会在法律框架内所作的决定对整个地区的经济界都有效,跟中国各地政府的规定差不多。为什么德国的商会法给商会代表大会那么大的权利呢?因为经济界的自我管理比政府管理经济界效率更高。德国商会的代表大会也叫“经济界的议会”。

Helmut Schönleber

Helmut Schönleber

德国的商会法也说明:所有的企业都是商会的会员,都必须付会费。最高法院要求会费应该根据付费能力、应该合理,但是每个地区商会会费的高低又是代表大会,就是企业家共同自己决定。一般的商会会费占企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是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五,那就说明代表大会和会员企业对商会工作的满意度。当然,一部分有困难的企业家对付会费的义务不乐意。这种情况下,商会也有权利不收会费。

德国有哪些商会团体,您能给我们简要的介绍一下它们吗?

中文“商会”的定义与德文不完全一样。德国把经济界会员团体还分三类:商会,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商会有专门的法律、属于公法团体、企业有义务入商会。行业协会与雇主协会属于民法团体,企业家可以自由入会。大企业一般更愿意自由地参加行业协会,所以行业协会不一定代表本行业的中小企业。商会集中到一个地方的整个经济界,少管是什么行业。行业协会集中到本行业,地区不那么重要。雇主协会在劳资关系之中代表“资”,它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地与代表“劳”的工会商量和决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与工作条件。德国每个联邦州、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会,也有自己的雇主协会。

商会在德国有两个大的,几个小的机构。会员最多的商会是工商会:八十一个地方工商会一共有三百六十多万会员企业。大的跨国集团公司如西门子、奔驰、巴斯夫是工商会会员,各个小镇的个体啤酒馆、小卖部、个人咨询公司也都是工商会会员。为了在联邦、欧盟与国际层面代表德国经济界的利益,地方工商会还一起建立了德国工商总会。工商总会也负责管理驻八十个国家的德国国外商会,包括中国德国商会。

德国商会第二大有手工业商会,全国五十四个手工业商会有八十五万会员企业。“手工业”的概念与中国不同,德国对手工业者的要求很高。不同专业要求三到五年的职业培训,才能作为手工业者。此培训也是手工业商会负责管理。手工业者的平均收入并不低于大学毕业以后的平均职业。所以,为了避免误解,德国手工业商会的英文和中文名称也变成了中小企业商会。当然,工商会不乐意听竞争对手这个名称,因为工商会会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也属于中小企业。手工业商会的联邦机构中文名称为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

除了两个大的商会之外,德国还有个别的“职业商会”。只有对社会有特别责任的职业有这样的商会,如:律师、医生、药剂师、工程师、建筑设计师等。这些商会比较分散,个别的会员总数不超过十万。

德国这些商会团体具有什么共同的特点?

商会、行业协会、雇主协会都根据不同的重点与不同的能力对政府、议会、媒体和公众代表经济界的利益。如果议会考虑起草对经济界不利的新法规,商会协会经常共同努力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另外,商会与协会尽量为会员提供很好的服务。商会和大部分行业协会已自愿地通过了工作质量认证。

据您了解,德国商会团体主要做哪些工作?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商会的工作范围很广。一个一个企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通过商会可以一起做得到。如果一个企业老板对县政府提出修路的要求,政府不一定听。如果代表所有企业的商会提出同样的要求,政府非听不可。

商会提供创业咨询、法律咨询、外经贸咨询、技术和环保咨询等。商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影响当地政府的经济政策。在政府部门做出有关个别企业的重要决定前,商会会提出声明发表专业意见,比如:国外企业老板想在德国建立分公司,需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管理局必须考虑商会对此的声明。但是,德国商会最重要的工作还是职业培训。

德国的职业培训法要求双方面的培训:在培训学校(一般每周两天)和在企业里(三天)。商会在职业培训方面安排每个学生(徒工)在企业的实习岗位,保证企业里各位师傅的辅导质量,给师傅和学生提供有关职业培训的咨询与法律引导。培训完了,商会就安排考试。各种职业的专业考试委员会由会员企业家与企业师傅组成。它们的工作非常重要,也是名誉的,委员们不收任何报酬。

请您介绍一下德国商会是如何管理会员的(包括会员的加入、组织、协调等)?

商会工作与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会员是商会的最高领导。

商会的会员管理全靠会员数据库。从会员加入到收会费、会员代表大选、会员服务管理、培训等活动管理、信息发送,每一种会员管理工作在会员数据库里都有专门的子系统。

根据商会法,企业都有入会义务,所以会员加入的管理比较简单。如果有人要建立企业,他必须在地方工商局登记,有限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注册。地方工商局根据工商登记法主动把登记资料的复印本寄给商会。地方法院根据公司法的管理规定把注册资料主动寄给商会。这样,商会知道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到了新企业的情况后,商会把信息录入在会员数据库。然后,商会给新企业发一封欢迎信说明企业现在也是商会会员。每年年底,当地税务局根据商会法和有关税收规定给商会发出所有企业的经营收入资料。商会把税收和收入信息录入在会员数据库的会费系统。最后每年要求会员企业付会费的信函由数据库系统自动发出。

每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大选是商会会员管理的大事情。所有的会员企业都有一个选票,不管企业的大小。选举用邮选办法:商会把选票寄给会员,会员从一般三到十个候选人选好了一个以后把封好的、不记名的选票寄给商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委员会仔细监督选举的整个过程。但是,在德国事情也不会那么简单。我们的代表大会还必须根据实际经济的比例分行业和地方小组。这样才能保证,代表大会真的代表本地区的整个经济界。比如说,一个商会的地区包括六个县,重要行业有五个:工业、批发贸易、零售贸易、交通业、服务行业。代表大选最多需要分三十个选组。每一个会员企业属于一定的选组,只能在它的选组内选代表。幸亏会员数据库记录了每个企业的具体行业与所在地。这样可以把合适的选票小组信封发给针对的企业。

德国商会的经费筹集和运作情况是怎样的?

商会的资金基本上有两个来源:会费和服务费。德国商会不受国家或地方财政部的任何补贴或赞助。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商会的其他费用全是会员企业提供的。在商会没有国家发工资的官员。德国人认为,谁发你的工资,你就对谁负责任。商会应该代表企业的利益,企业就应该付商会的费用。如果政府付专职人员的工资的话,专职人员怎么会相信“会员是商会的最高领导”?当然,德国的法律给商会合适的条件、给商会一定的权利才行。

您觉得中国商会应向国外商会(比如德国商会)学习哪些方面?

在商会领导与专职人员的具体工作方式、工作范围、工作质量标准等方面,我觉得中国商会还可以向国外商会学习不少东西。中德商会几个合作项目正在努力提供这种学习的机会。不管是在会长、常委会议上用西方国家各种领导小组常用的“卡片法”或者是首次举办“商会公共开放日”,中国商会的朋友们很乐意使用国外商会的一些经验。

那么在大的方面,中国商会还必须走自己的路。商会的组织机构、权力、上下关系、会员代表的选举办法、会费和预算等方面,中国商会可以参考德国、美国、法国、挪威等都是怎么做的,但是自己的条件不太一样,国外经验不一定直接有用。我个人认为,德国和欧洲大陆商会的基本做法是不错的也值得学习,但是没有商会法的、主要靠财政部拨款的中国商会很有困难在这种条件下给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符合需求的服务。

对于中国商会的发展,您的其他方面的建议?

中国的商会最近几年已经有很大的进步。新建的行业商会和双省商会基本上靠会员企业自己的努力和主动。各地工商联的企业家会长也越来越多。这都是很好的事。但是,我个人的印象是,中国的商会还是跟不上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的原因不是内部能力不够,而是,外部环境不够。中国还没有合理的并符合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商会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快三十年了,民营经济已经占国民总产值的大部分。中国很可能今年会超过德国作为世界出口国冠军。商会呢?我一九九六年开始与全国工商联合作,当时中国的政治界已经讨论了中国的商会法。现在二零零七年还再讨论。

我去年有机会帮助亚洲另一个国家起草新商会法的草案。写草案的笔墨还没干的时候,我们跑到经济部,给部长介绍情况,然后当天晚上跑到议会经济委员会主席家,给他介绍情况。不到三个月之内,他们的议会已经开始正式讨论草案,有希望今年上半年还会通过。我给他们推荐的商会法并不包括入会义务。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国情、民族、企业家需求,我们从好几个国家的商会法拿出了最合适的经验,然后用创造力增加了一些新的办法。中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尽快需要一个合理的、保护会员利益的、给商会一些职能和权利的、符合经济界自我管理目标的商会法。中国的商会法也应该符合中国的经济情况、国情、民族、企业家需求,并需要一点创造力!

北京安徽商会了解国外商会的经验

2007年1月16-18日,由安徽省工商联主办,北京市安徽企业商会承办的“商会组织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中民大厦召开。安徽省工商联王鹤龄主席,会员处张志荣处长以及全国各省区安徽商会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邀请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项目经理孟逊之和德国SEQUA基金会专家沈禾木先生前来授课。孟逊之先生介绍中德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情况,德国专家沈禾木先生作题为“国外商会发展演变及运作”的报告。各地商会代表先后发言,交流经验体会。王鹤龄主席作重要讲话。大会经过讨论达成合作交流的五项共识,对商会的建设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Handelskammer Peking-Anhui

Handelskammer Peking-Anhui

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项目国际研讨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编者按: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欧新黔副主任与德国经济与技术部议会国务秘书召尔特先生进行了中小企业部长级对话磋商,以进一步落实2004年签署的《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备忘录》内容,务实推动中德中小企业合作。根据中德“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KMU)项目”安排,近日在安徽举办了“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项目国际研讨会”,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供参考。

务实推动中德中小企业合作项目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
——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系列之十二

为配合我国“十一五”时期推动实施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按照中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安排,2006年11月1—2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举办了“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项目国际研讨会”。会议旨在深化和提升中德中小企业合作项目,论证在中德中小企业项目框架下开展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项目,通过地方实践,总结试点成果,为国家层面在全国中小企业领域推广和应用提供借鉴和参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安徽省中德合作项目办公室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来自沈阳中小企业专家委员会、安徽省经济研究院、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德国企业评价机构的专家做了专题发言,中德双方专家就项目可行性、应用范围和项目任务进行了研讨和论证。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向与会专家介绍了“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项目”的相关情况。实施项目的意义是:探索建立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使其成为促进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之一;逐步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力争将行之有效的内容在全国推广应用。项目任务是:围绕国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有关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的理论、经验和方法,构建一套较完整的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包括参数指标、软件系统、评价与认定方法和执行办法,创立应用模式,为培育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基础条件。项目目标是:建立一套较完整的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系统,包括:制订出台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办法、开发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与认定软件系统。拟达到几方面目的:一是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促进、指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自身发展状况的数据与信息;三是为相关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四是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准确的综合服务;五是为投资与合作者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合作提供参考;等等。基本思路是:通过资料收集、考察调研、分析研究、编制设计、咨询研讨、专家论证和实施应用等步骤,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改进的模糊积分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实行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专家普遍认为,结合《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应更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性评价(而不仅是通过成长型评价,评选500强或1000家中小企业),即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从制度、财务、经营者、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成长状况进行较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并通过配套软件,对中小企业的成长性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国外的企业评价体系和认定制度实践表明,成长性评价体系主要不是提供给政府部门用于对企业的评选或排名,而是帮助企业寻找影响自身发展的因素与薄弱环节,比较全面地了解其他相关企业的发展状况,促进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和实现创新,并为相关部门制订政策、实施管理等提供参考依据。

商会与商会法

中国之有商业组织久矣,中国之有商会法则始于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1903)。本来,前者无待于后者,后者亦非必然产生于前者。国家制定章程以促进商业、振兴国本,这是19九世纪、20世纪之交国人面对时代挑战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为实现现代化而迈出的重要一步。如今,100年过去了,我们又重开商会法之讨论,这其中的况味值得仔细思量。本期以“商会与商会法”为主题,便是为此。

江平和陈晓军的文章由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讨论了中国商会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两位作者认为,商会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即自愿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基于这三项原则,作者对目前设立商会和行业协会过程中实行的“一地一业一会”的做法提出质疑,对要求所有这类社会团体都必须有“业务主管机关”的现行制度提出了批评。因为这些做法和要求无视市场经济的内在理路,压抑民间商业组织的成长,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者主张遵循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私法原则来构建我国的商会法律制度,使之更加贴近市场和社会。

1980年代以来出现的众多民间行业组织,处境艰难,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因此需要更大的活动空间,这一点是很多人的共识。然而,究竟什么样的管理体制最适合这些行业组织的发展,关于这一点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余晖博士认为,考诸现实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条件,适合中国行业组织的管理模式可能既不是公法的,也不是私法的,而应当是某种中间类型。循着这样的思路,作者考察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实践,提出了有关未来行业组织管理模式的若干建议。

从法律角度看,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都涉及不同层次的法律。在“行业协会立法”这篇文章里,黎军对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现状作了一个初步的梳理,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业协会立法的构想,这个构想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立法的具体框架。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立法工作都是重要的。然而立法者和法学家一样,都容易犯闭门造车的毛病。防止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张开眼睛看世界:不但看现实,而且看历史,不但看本土,而且看海外。本期“主题研讨”余下几篇文章都集中在这个方面。

高新军的文章报告了2005年5月间他参加的一次天津商会实地调查的结果。调查人员走访了天津市国际商会、天津市商会、天津服装商会和天津温州商会等行业组织,重点了解了该地商会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尽管这份报告主要是基于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若干交谈,但仍能带给我们一些有关社会现实的真实而生动的知识。接下来有三篇文章,一篇介绍了台湾地区工商会的组织和法律,另一篇讨论了德国经济界协会和商会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问题,最后一篇文章则介绍了近代中国工商同业公会的组织制度与治理结构。这些来自于不同方面的知识,加上人们对现实情况的了解,构成了我们构想中国商会制度和法律时不可或缺的智识背景。而所有这一切,其实都还只是开始阶段必须要做的功课。要成就真正适合中国社会的商会制度,人们不但要有正确的知识和对相关问题的透彻了解,而且要有洞察力、创造力以及智慧和勇气。

参加本期主题研讨的作者来自于不同专业领域,他们讨论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也各不相同。不过,有两点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大家关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工商业组织,而不只是狭义上的商会,甚至不只是纯粹民间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所有作者都谈到商会和行业协会同政府的关系,而且视之为未来商会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的确,在中国的特定背景下,讨论商会和商会法不能对政府的作用和角色轻描淡写,也不能把注意力仅仅放在所谓民间的工商业组织上面,否则就是脱离现实,眼界狭隘。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发展,我们甚至有必要把这里讨论的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去认识。

根据现行法规,上面讨论的工商业组织是被定义为所谓“社会团体”,并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来规范和管理的。关于社会团体即通常所谓社团,现有的研究似乎并不充分,这与近年来所谓民间社会研究的兴盛形成了一个多少有点奇怪的对照。社团研究不足的一个原因,是它包含了极不相同的类别,而且其中最正规最稳固的那些,无不具有浓重的官方色彩。当然,这不应当是我们轻乎进而放弃研究这类组织的正当理由。王绍光和何建宇认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席卷全球的“社团革命”,只是,已有的围绕“公民社会”的研究并没有为认识这一重要的社会发展提供恰当的概念工具。为了纠正这一偏向,他们运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搜集相关数据,试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当下中国社团发展的全景式描述。正如作者所言,这样一个全景式的描述,对于研究中国的社团革命仅仅是第一步。文章结尾处留下的许多问题,可以供后来者进一步思考。

无论按照法律定义还是学者们的一般看法,社团,以及属于社团的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都是所谓非营利组织。什么是非营利组织?为什么会有非营利组织?在一个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活动,而政府负责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里,非营利组织存在的根据是什么?它在向社会提供所需服务方面同企业和政府有什么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显然,这些问题不仅具有学术研究的价值,对于正在经历所谓社团革命和着手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中国来说,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也不言自明。张春霖博士的文章就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这篇文章和前一篇文章虽然都是在本期主题研讨之外,但却拓宽和加深了我们对本期主题的理解。

本期最末一篇论文涉及的问题与前面的迥然不同。它要处理的是公民个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行动方式和行动逻辑。作者透过对当事人不同救济途径的选择和运用,试图揭示出相关制度运作的逻辑和中国人的行为逻辑。

本期评论文章由高西庆先生撰写。他从去年出版的一本新书谈起,讨论了金融市场与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些问题。尽管作者并没有放手去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中的各种问题,但是关心现实问题的读者肯定能够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编者

20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