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欧洲的工商会模式

应德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培训基金会“中德中小企业促进项目”和奥地利联邦商会经济发展局的共同邀请,经安徽省政府批准,省工商联(总商会)一行18人,日前对德国、奥地利两国工商会进行了访问考察,还通过德国工商总会邀请了法国、比利时两国的工商会有关负责人,与他们进行了广泛交流与洽谈。整个考察访问共安排6场公务活动,访问考察了9个国家与地方商会组织,接触广泛,紧张充实,富有成效,达到了解欧洲商会、推介安徽、促进交流、推动合作的效果。

一、西欧四国工商会的基本情况

西欧四国(德、法、比、奥)商会除奥地利外,统称工商会,奥地利工商会在二年前改称经济会。德国总商会属私法团体,是德国82个地方工商会的最高组织,地方工商会是公法团体,属半官方性质,在人员、财务和组织方面均是独立的。工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及职业教育服务等。国家总商会与地方工商会均实行选举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法国工商会是政府机构,是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界利益的公立公益组织。其职能很多,工作范围涉及工业和商业的各个方面,直至参与领土整治。比利时全国有30家工商会,不分行业,按地域、多行业组建的。工商会由董事会、监督机构、经营机构和专业机构组成,董事长任命总经理。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政府特许的某些收费服务和企业赞助。政府不拨付任何办公费和人员经费。奥地利工商会,现改称“经济会”,总部在维也纳,下设9个经济会分会,是公法单位。奥地利经济会政治上独立,经费来源靠会费。

二、西欧四国工商会的主要特征

德国、法国、比利时、奥地利的工商会同属于大陆型(又称公法型)法系商会。大陆型商会是一个既具有工商业者的公共代表机构性质的,又带有工商行政辅助管理机构性质的组织,属公立公益性组织。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公法规治

法德奥比四国历来重视商会的立法工作。四国用法律的手段来确立工商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相应职责、权利和义务、会员地位、工商会的组织机构、活动原则、会费的来源及管理等。这样,一方面政府能够依法建立工商会,将工商会置于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另一方面,工商会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商会健康有序地运作和发展。德国、法国、奥地利法律规定,所有在该国设立的公司必须参加工商会,并照章交纳会费。工商会实行强制入会,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商会能够代表其辖区内所有工商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保证工商会拥有稳定足够的会费收入,并有效开展活动。

(二)自主治理

政府要求商会要向政府反映经济方面的问题,为政府提供咨询和承担任务与作为企业主利益的代表和企业提供服务。这样商会机构就有了实质性和权威性。其表现:一是行使政府赋予商会的权力。如代表政府签发产品产地证书、商品出口许可证及其它有关经济往来的证明,根据政府的规划和要求,进行各种工商业职业培训教育考试等。二是可向政府提出议案或对议案提出意见,制定法规等。法国工商会、奥地利经济会可直接参与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德奥两国根据商会法可制定企业和个体户必须遵守的规定。三是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同商会商量,商会代表出席听证会和公共委员会。四是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价格协调,制定行业标准。五是商会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维权,必要时可以直接与政府对话或谈判等。

(三)一地一会

四国规定一地只能建立一个工商会,它享有向政府咨询的正式地位。一地一会有利于工商会的独立性和对财政的基本保证,更有利于工商会增强整体代表性,它尽量客观、现实、合理地反映意见。实行“一地一会”政策,使商会的规模一般较大,商会的实体多。如巴黎工商会是法国最大的工商会,有会员企业28万余家,法国最大企业的三分之一是该工商会的会员,它实现着全国21%的国内生产总值。

三、启示与建议

(一)加强商会立法工作

Belgium Federation of CCI

Belgium Federation of CCI

我国商会立法工作比较滞后。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侧重于登记,对商会和行业商会(协会)缺乏法律规范和保护。加快商会与行业商会(协会)地方立法,有利于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加快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相融合与衔接,有利于规范行业、企业,引导监督帮助更多的企业自觉做到讲诚信、讲质量、讲守法。现行的行业商会(协会)除民间商会外,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实质上具有双重管理体制的特征,这种管理体制通过双重负责、双重把关给所有的行业商会(协会)获得合法身份设置了障碍,有较大的局限性。建议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把安徽省商会工作办法纳入2008年立法调研计划。经过1~2年的紧张努力,使商会立法工作能在安徽率先突破。

(二)加强行业商会改革力度

安徽省多数行业商会(协会)行政色彩很浓,政府官员兼职多,离退休任职多,造成行业商会(协会)体制、机制不健全,开展活动不正常,服务不到位。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认真进行改革。一是实行政会分开。将应由行业商会履行的管理、协调职能,逐步授权、移交给行业商会,将适宜商会开展的经济服务活动交给商会运作。二是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商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三是积极推进行业商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行业商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三)大力发展商会的实体

商会应有强大的实体支撑。我国法律也允许商会办实体。安徽省各级总商会要通过创办实体,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培训,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为商会拓宽财源。

(四)健全商会的服务功能

安徽省各级总商会和各行业商会(协会)应着力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扩大经济服务功能。搞好重大招商活动,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服务,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加强法律服务功能。一方面,加强仲裁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参与仲裁活动,努力化解企业民商事纠纷。另一方面,组织社会力量,深入研究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问题。三是拓展外联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与海外华商社团、外国工商社团及外国驻华商会的联系与合作,重点是开展经济商务交流活动,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民间经济外交上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