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 Archives 2005-12-06

商会与商会法

中国之有商业组织久矣,中国之有商会法则始于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1903)。本来,前者无待于后者,后者亦非必然产生于前者。国家制定章程以促进商业、振兴国本,这是19九世纪、20世纪之交国人面对时代挑战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为实现现代化而迈出的重要一步。如今,100年过去了,我们又重开商会法之讨论,这其中的况味值得仔细思量。本期以“商会与商会法”为主题,便是为此。 江平和陈晓军的文章由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讨论了中国商会立法应当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两位作者认为,商会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即自愿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基于这三项原则,作者对目前设立商会和行业协会过程中实行的“一地一业一会”的做法提出质疑,对要求所有这类社会团体都必须有“业务主管机关”的现行制度提出了批评。因为这些做法和要求无视市场经济的内在理路,压抑民间商业组织的成长,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者主张遵循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私法原则来构建我国的商会法律制度,使之更加贴近市场和社会。